1> 先確定債權銀行是否有提出停拍,暫緩,撤回。
2> 確定房子要買誰的名字(因為投標單上的名字,就是權狀上的名字)所以要先確定。
3> 投標前一日須開立臺灣銀行本票,來作為參加投標之保證金(金額以拍賣底價的2成)並不得少於2成,少於2成則投標不算。由後著遞補,不得異議!
4> 投標前要確認投標單上的投標資料書寫無誤,以免廢標。
5> 投標當天,買受人必須親臨現場,參與投標。須帶身分證,印章。如買受人當日無法至現場參與投標,則可委託他人,但需附上委任狀,同樣的受任人要帶身分證及印章以及買受人的身分證,印章,以免廢標。
PS:由於台北,士林,板橋等法院對委任人的資格要求有所不同,所以要視不同的法院來決定委任人的身分。
點交: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之前項規定:法院必須將解除債務人之佔有使用關係,執行點交予買受人。所以只要法院拍賣筆錄上註明點交,其買受人都可以申請法院來執行交屋。 不點交: 如拍賣筆錄上註明不點交,則法院不受理買受人申請執行交屋,縱然買受人向法院買到了房子的產權, 但其交屋的工作就得經由買受人自行與佔用人協調,如協調不當,那買受人便無法受到法院的保障。
所謂點交就是法院會將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一併交由買受人。
所謂不點交就是法院會將房屋的所有權交由買受人,但使用權,法院並不會交由買受人。
可確定點交 佔50% 有條件點交 佔30% 不點交變點交 佔10% 確定不點交 佔8% 點交變不點交 佔2%
查封時確定為空屋、屋主自住、第三人無權佔有、承租人被排除租賃權,拍定後一定點交。
查封時無人在場,法官命債權人查報使用情況,債權人為使拍賣價提高,確保債權,經常查報不確實,所以拍賣筆錄會註明:「債權人陳報空屋,若屬實則點交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」,此為有條件之點交。
拍賣筆錄註明不點交,但現住人已搬離,且為善意第三人,只要做好保全程序,待取得移轉證書即可自行開鎖進入。
查封前即有租約,且無法被排除租賃權。
拍賣筆錄註明點交,但拍定後有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,法院改為不點交處理。
所謂「附屬增建物」,即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份,通稱違建物。(常見於頂樓增建、屋後增建及透天房屋旁之增建。) 有些漏查封之增建物,雖未在拍賣範圍內,如為「主物」及「從物」關係,產權仍歸拍定人所有,但這方面的認定,是需有專業素養才能判斷的。
在法院查封時,如遇到增建物,法院通常會請地政測量機關囑託測量登記,並訂立底價;但由於部份增建物與主建物分辨不易,法院常漏了查封,就會造成拍定後,拍定人與債務人產權糾紛。
……所以「查明附屬增建物有無在拍賣範圍」是影響產權清楚的重要工作。
標購大樓,要特別注意停車位有無被他人佔用問題;因很多債務人在被拍賣前,經常試圖自行銷售拍賣物,以減少損失,但都無法如意售出。
而大樓之停車位,因金額小且市場需求大,容易出售;雖然大部份車位是無法單獨出售,但有時是債務人不懂法律或在求現誘惑下,而與買受人私下訂約轉手;明知違法買賣,會造成他日紛爭,債務人拿錢走人,也不會考慮那麼多了。
所以拍賣前車位如無他人佔用,產權較無問題,如有被佔用,就要判斷此車位是否在拍賣範圍內,如屬拍賣範圍,爾後是否容易排除,排除代價要花多少,都要事先列入投標考慮。
以上皆是想購買法拍者最煩惱且困擾的問題、通常會找上我們的買方就因此衍生
如果您有相同的困擾、不彷交給我們幫您處理看看